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初106-1号
原告: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蜀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新天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