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2622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2622号之一
原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499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富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梅,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29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绵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208元,依法减半收取5604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74元,由原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东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