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8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8年03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141336499G。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任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36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00元,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人7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9936.00元申请人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芙蓉支行32128405xxxx000001xxxx账户上存款755××16.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321284xxxx01000000xxxx账户上存款755××16.00元的冻结。
三、终结(2017)陕0303执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