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与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与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04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沛商初字第0018号
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赵夫光,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朋,江苏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纯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诉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撤回对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徐州淮海电子传感研究所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方
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
人民陪审员  郭世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