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8年03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141336499G。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7636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