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916号之三
原告: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甸路1388号1幢一层A区、二层A区、三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9J8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793H。
法定代表人:成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第三人:平高集团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42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E2LD40。
法定代表人:**领,董事。
原告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高集团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被告庭下已经支付大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97.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97.54元,由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