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793H,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成卫。
被执行人: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1MA62G0445Y,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
法定代表人:罗骏。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30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至5月,每月底之前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22年6月至12月每月底之前付款78万元,剩余货款1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付清。如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前提货,则全部货款应在提货前付清。若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付清货款,则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后有权自行处置相应设备。二、其他事项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120元,由被告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4、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5、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0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晞
审判员  张蕊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