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101号 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5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