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财保20号
申请人: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韬锋合(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夏电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人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六韬锋合(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六韬锋合(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环新城支行);宁夏电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宁夏电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账户:XXX,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平顶山分行火车站支行);***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金额2230861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韬锋合(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环新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电投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平顶山分行火车站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
以上账户冻结金额以2230861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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