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3执3535-4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学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开洲,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鲁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市土山鲁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491、493、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莱州市市区河滨路116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土山鲁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州市土山镇(111/6/1)1幢1号房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土山鲁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管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提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