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2380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31029B,住所地莱州市河滨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许学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