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1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270G,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民。
被执行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08236R,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安。
被执行人:张建乐,男,1985年6月1日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张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3月至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3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3年3月21日及2023年3月22日,扣划银行存款12623元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甘L×××**、甘L×××**、甘L×××**号汽车三辆,查封到期日是2024年3月29日,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
(3)查封被执行人张建乐崆峒区城西路6号西景园小区25号楼1层4号房产,因疫情原因,本院暂时无法异地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3月31日。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邮寄传票并委托查找,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果。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6、2022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小林,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田 野
审 判 员 司 磊
审 判 员 毛海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甲洛
书 记 员 单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