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4205号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告:何红艳,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告:徐文兵,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7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安。
被告:王双安,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红艳、徐文兵、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王双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1元,由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