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270G,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珂,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0823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万年,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刘万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43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解除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1149545的《产品购销合同》,确认徐工牌QY20G.5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码:LXGBPA264CA009782)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费245600元;三、被告刘万年对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4元,由被告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刘万年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58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二、2022年11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财付通等账户,首次查询后冻结到期日是2023年11月4日,二次查询后冻结到期日2023年1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刘万年存款3053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万年名下有青E×××**的徐工牌、豫A×××**的捷达牌汽车,被执行人甘肃新徐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五台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执行中,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刘万年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万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03民初438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