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执保47号
申请保全人SFCCo,Ltd,住韩国。
代表人:郑智洙,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第二层10201号。
关于SFCCo,Ltd与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04952.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现申请保全人SFCCo,Ltd申请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一、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公爵;二、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大众汽车牌;三、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丰田牌;四、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桑塔纳牌;五、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大众汽车牌;六、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马自达牌;七、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吉利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公爵。
二、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大众汽车牌。
三、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丰田牌。
四、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桑塔纳牌。
五、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大众汽车牌。
六、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马自达牌。
七、查封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陕A×××××,车辆品牌为吉利牌。
八、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
九、查封期间,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保全人陕西大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十、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自实际查封之日起两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
执 行 员 王长选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