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8766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
书 记 员 赵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