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执689号之一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114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240元及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6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江晓帆
书记员 钱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