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6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623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案款328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94元、执行费4828元,但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为政府拨转的专用资金无法用于执行本案,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我院于2020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片生态移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昝金亭
书记员 孙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