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7637号
原告: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215号。
法定代表人:裴海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原告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长城电工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