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视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勾延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视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28层3206。
法定代表人蒋成高,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晓瑜,女,
上诉人勾延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视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勾延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勾延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勾延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勾延军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勾延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张 瑞
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
二○
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