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7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火炬路3号楼C510。
法定代表人:阎善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洁,女,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村镇因村西北街2号。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1号集体户。
申请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多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470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碑民初字第047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