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4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绿科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绿科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吉0194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160000元、经济损失15000元及其他相应经济损失。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2577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