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1358号
原告: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楼**105。
法定代表人:戴成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焕志,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经济开发区慧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特伊堂配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因被告实际给付拖欠货款及诉讼费,原告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