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12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火车站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