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某工程公司、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96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州市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524314.47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除已被扣划的存款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1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