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宇田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7351号
原告:青岛宇田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34145795A。
法定代表人:戴慧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正无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1357637W。
法定代表人:丁文战,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宇田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青岛宇田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1280.00元;2、按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每日1‰超期违约金78203.20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以上合计149483.20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多次采购货物,最后一批货款到期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到期未付款金额为193400.00元。2019年1月还款50000元后今仍欠货款712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仍拖欠货款。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我方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申请人与原告之间就争议款项签署有相应的三份买卖合同,在三份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申请人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详见附件三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和原告之间签署的三份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且不违反民诉法的级别和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贵院对于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应当享有管辖权。二、本案中,原告诉讼的款项涉及三份合同,具体如何区分,尚不能确定,因此申请人认为应当列为三个案件进行审理,而不应当并案审理。在本案中,申请人和原告的争议焦点是三份买卖合同纠纷,其中有的合同中款项支付,原告已经同意扣款处理,有的合同中款项,由于质量问题,申请人拟提起反诉。但是,贵院合并受理案件后,将导致事实查明不清,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不应当合并立案,应当查明案情后,将案件移送到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法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在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条款真实有效,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落款处均明确需方为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县为需方住所地。因此,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