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正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正中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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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9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1357637W)。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正无路北(华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03679366)。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启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阳。
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2民初166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6485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下应启明路的厂房,因有大额抵押,本案无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东钱湖一房地产,因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由中院审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揽胜极光牌、×××的普瑞维亚牌、×××的桑塔纳牌、×××的金旅牌、×××的古思特牌、×××的奥德赛牌车辆已被轮候查封,均未实际控制;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租金收入,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2461.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瑞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9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