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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4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81357637W,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正无路北(华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战。
被执行人杭州川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WHK1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耿永。
被执行人耿永,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申请执行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川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特10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正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杭州川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耿永、***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325446.0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耿永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11月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325446.0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4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崔白洁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