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财保16号
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3-117号社区综合服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4月24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本院通知外充后,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将保全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阳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