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执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负责人:王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建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董思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靳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思敏,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冯会玲,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允国,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孙丽玲,女,195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李幸福,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柴强,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建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思敏、冯会玲、张允国、孙丽玲、李幸福、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50541.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路步行街××、××、××、××、××、××、××室房产,上述房产于2017年11月21日被保全查封查封,上述房产经评估公司经过现场勘验认为,该区域的房产经过多次改建和重新编号,实际勘验标的物与产权信息登记的标的物不符,无法确认勘验房产为实际房产,故无法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阚学军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仇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