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183号
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工商注册号320113600187684,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新街30号。
经营者:吴士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静,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P13U2P,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3-117号社区综合服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与被告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