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2879号
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3MA1QT3XF1A,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新街**。
经营者:吴士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静,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P13U2P,,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与被告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9元,由原告南京美志士不锈钢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廉曙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洁
书 记 员 祝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