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建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恢2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5321709M,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徐州建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2155121Q,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孟前进。
被执行人: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03072X,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P13U2P,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冯会玲,女,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允国,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孙丽玲,女,195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李幸福,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柴强,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徐州建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会玲、张允国、孙丽玲、李幸福、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50541.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