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377号
原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五段镇五段商城北8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沛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生街93-117号社区综合服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鑫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