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行终2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沃磊,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白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上诉人(第三人)**,女,白族,1950年8月7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选能、易艳,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圆博路**div>
负责人袁玉松,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大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沙小区金夏苑**铺面****div>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忠顺,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新北站交通金城栋****商铺**v>
法定代表人宁德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健,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和夏惠,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诉其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青云办事处)房屋补偿协议履行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9)云0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袁仲斌、刘昌权,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选能,一审被告青云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程大芳、刘昌权,第三人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力丹枫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忠顺,第三人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健、和夏惠到庭参加诉讼。
区政府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1.***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案涉协议,案涉房屋于2014年10月17日完成验收移交,如***认为补偿款的支付义务主体为政府,其应自2014年11月1日之日起6个月内向政府主张要求支付欠付的补偿款,但其于2018年11月23日才提起本案的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驳回起诉。即使按照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时限,该案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该案的实际情况为第三人雪力丹枫公司向岳折支付相应补偿款(含装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是经***认可的,因此自前述协议签订后,***从未向政府或拆迁公司主张要求支付补偿款,其于2018年突然以诉讼方式起诉要求政府支付补偿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的利息标准年利率6%无法律依据。2.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针对本案应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区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也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以及协商工作,甲方指挥部也非其设立。涉案协议为企业收购形式签订,协议为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审证据“验房单”备注明确“同意租户直接办理”的内容,因租户同意搬离的条件为拿到足额的补偿,因此***在此内容后签字,其实是等同认可租户直接搬离房屋交验以及领取清租的补偿款。一审对此未作认定。计算欠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的期限计算点错误,应为2014年11月1日,而非2014年10月28日。综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的起诉。
***、**答辩称,涉案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属于区政府的职权范围。指挥部系区政府的临时组建机构,指挥部实施的行为对区政府产生法律效力。区政府未确定涉案房屋的征收部门,青云办事处作为协议一方,在相关凭证上签章,实际参与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属于行政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适用的是行政征收补偿标准。本案属于行政纠纷,区政府至今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起诉期限未起算,未经过起诉期限。本案也不存在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主张区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相关行政诉讼法律并无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且其自2017年6月知晓款项未付清租户,一直向清拓公司主张权利从未中断。本案补偿款差额向案外人支付无依据,区政府应向其支付补偿款,区政府补偿款义务未完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青云办事处陈述意见称,同意区政府意见,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的起诉。
第三人雪力丹枫公司陈述意见称,没有意见。
第三人清拓公司陈述意见称,同意区政府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拆迁补偿款已经由第三人雪力丹枫公司及指挥部支付给租户,每支付一笔款项都有备注。2015年1月26日由雪力丹枫公司代***向租户支付最后一笔补偿款后,拆迁公司从未与***联系过。请求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利害关系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行初17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审判长  易文
审判员  张导
审判员  惠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