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6191号
原告昆明桑普阳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桑普阳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志达新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拓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6元,本院减半收取63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施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