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执保180号
申请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邹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杰圆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XX
法定代表人:林绍彬,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林绍彬,身份信息同上。
被申请人:王平洋,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杰圆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林绍彬、王平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绍彬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大沙坝XX号、不动产权证号001XXXX5号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3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5日已对被申请人林绍彬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大沙坝XX号、不动产权证号001XXXX5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执保1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