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901执815号
申请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土堆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安石公路的厂房.169号
组织机构代码:78739554-3.
法定代表人:*汉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凤仪创兴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5577953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327.48元;二、驳回原告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0元由原告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60元,由被告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16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控,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但其表示愿意在一次性交纳20万元后(该款已被申请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每月还款9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执行款1173273.48;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被执行人大理三元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执行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本院予以确认。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继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