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918号办公楼2-1至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尚义街***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蔡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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