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鸿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192号
原告: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莉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元荣,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星,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鸿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先,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鸿飞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计3,341元,由原告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青宏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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