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3执158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矩庭路1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04068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1号楼2号楼3号楼1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1739597G。
法定代表人:周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弘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3民特29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6495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