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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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程普璐15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59040681R。
法定代表人:胡莉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水木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斯壮大厦十六层A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6742449XG。
法定代表人:冯兵权。
本院在执行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水木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等部门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6859.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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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卢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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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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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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