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19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钢友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桓、曾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度假区滇池路四公里处永和花园4幢1单元1层商铺33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昆,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钢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17312.85元,未受偿人民币2217312.8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姜靖峰
执 行 员 邢仕林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