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222执1762号
申请人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石家庄村,注册号520202000193623(1-1),组织机构代码5907667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将继永,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0991443。
被执行人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滇池路四公里处永和花园4幢1单元1层商铺33室,注册号530111100011255,组织机构代码21664374-2。
法定代表人***。
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九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商砼款934817.50元违约金452451.67元,律师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90元,并承担执行费16723元,合计1466682.17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以未支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