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02执保43号
申请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99038U。
法定代表人:于树森,总经理。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大楼401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9566338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中天嘉园F座3层3号。
申请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款819300.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保险金额为819300.6元,保单号为AKUM06XZ0120Q000001E)。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款819300.6元。
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31日—2021年1月31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