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2901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大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99038U。法定代表人:于树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南*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63872771J。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龙山州级行政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93459600。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2901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南万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59882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879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214国道东侧新州街68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及被执行人持有的贵州丹寨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上海时骏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南力帆骏马进出口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前述不动产、股权已由本院另案轮候查封、冻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但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发现其名下有*L×××××号等6辆车,均被我院另案查封,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两宗土地(宗地号:20××16、20××17),但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执行人员至该酒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酒店已于2019年1月31号将该酒店经营权租赁给大理格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租金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8月17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经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