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03执933号
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曲仲裁字第054号裁决书,确定:一、由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7950元,并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1520元(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因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该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名下也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也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 慧 执行员 崔佳秀 执行员 沈 韬
书记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