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5民初57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伟,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71057760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141165236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第三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21层2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99038U。
法定代表人:于树森,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云南希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永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