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2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久力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明久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7)云0112执28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云ABW002、云AMK099、云ANE326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在本辖区内无房产,故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执行听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驰原
审判员 李江永
审判员 陈 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