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明波石安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郑宇毅。
被执行人:郑宇毅,男性,1966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宇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毅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宇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昆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人民陪审员 付 琼
人民陪审员 冯丽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浩丰